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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大理中考政策方案

更新时间:2024/4/27 15:41:17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2024大理中考政策方案

大理州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大理州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招,严肃招生纪律,规范考试组织实施,维护公平竞争;切实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正选拔新生。

(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设置按照《大理州2024年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招生来源计划》执行。

(三)为促进体育、美育教育,深化体教融合,畅通高中阶段艺术、体育特长人才选拔及培养衔接通道,实行由州统一组织录取的体育类、艺术类特长生招生计划。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的艺术和体育特长生专业考试,实行全州统考。

(四)经批准的下关一中、大理州民族中学、大理一中等10所实施体育自主招生计划的学校,招生办法按《大理州普通高中体育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及招生当年学校向州教育体育局备案的体育自主招生简章执行,由学校自主受理报名、自主组织测试和录取。

(五)各县市普通高中的招生范围,由各县市确定,原则上按县市实行属地招生。未经州教育体育局核准备案的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

二、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

2.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

4.应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为C级及以上;

5.身体健康、未婚;

6.本人和父(或母)亲常住户口在我州。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州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可以在我州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完成初中学业的可在我州依条件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报考各类学校的条件按大招考委〔20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普通高中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在校学生;

2.上一年或当年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者;

3.初中以上(不含初中)文化程度者;

4.初中阶段体育不合格者;

5.应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为D级者;

6.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以及在劳教期间的劳教人员;

7.户口未随父(或母),投亲靠友迁入我州者。

三、考试报名办法、报名地点

(一)报名办法:采用网上报名或由考生填写报名登记表交报名点,由报名点代考生上网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二)报名登记地点: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登记。非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县市招考办确定的报名点报名登记。

(三)离开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州(市)、县(市、区)就读的学生,可在就读县(市、区)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但若要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录取,则须在规定时间回到户口所在县市办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信息登记和填报志愿。

四、考试

(一)命题。升学统考试卷由省级统一命题、制卷。音乐、美术科目纸笔考试由州级统一命题。

(二)考试(评价)科目。八年级考试(评价)科目:生物学(含实验操作)、地理、信息技术、劳动技术;九年级考试(评价)科目: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口语考试)、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体育、音乐、美术。除音乐、美术考试包含等级折算分、劳动教育综合评价包含评定分以外,其余各科目考试总分值均为100分。

(三)各科目实得分各按一定比例或等级折算计入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总分。14个学科计入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总分为700分(不含政策加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口语考试)、体育按实际得分100%计入;物理(含实验操作)按实际得分50%计入;道德与法治、历史、生物学(含实验操作)按实际得分40%计入;化学(含实验操作)、地理按实际得分30%计入;信息技术成绩达合格以上者按10分计入,不合格者为零分。音乐、美术考试和劳动教育综合评价三科,由学校根据考评情况各按不高于20分计入。

(四)英语学科听力口语考试,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体育考试,九年级下学期美术、音乐统一考试,劳动教育综合评价单独举行。由各县市根据《云南省初中学生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方案》《云南省初中学生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方案》《云南省初中学生体育考试方案》《云南省初中学生美术考试方案》《云南省初中学生音乐考试方案》《云南省初中学生劳动教育综合评价方案(试行)》以及省、州有关通知要求,统筹各初中学校组织实施。听力口语考试时间:3至5月,每个考生最多可预约3次考试。实验操作考试在4月下旬至5月下旬完成。九年级下学期初中音乐、美术统一考试在5月1日前完成。体育学科考试、劳动教育综合评价分年级、分学期组织实施。

(五)音乐、美术学科成绩由个人等级成绩(最高20分)加展示活动赋分(最高10分)组成,若总成绩超过20分,按20分计,未超过20分按实际成绩计入。其中,学生个人等级成绩按5个学期(七年级至九年级上学期)素质测评平均分值30%加九年级下学期统一考试成绩70%进行折算,由县域内各初中学校依据本校考生个人等级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按本校考生人数划分为优秀(25%)、良好(50%)、合格(25%)三个等次,分别以20分、15分、10分计入。

(六)劳动教育综合评价由初中学校在七、八年级期间,每学期对学生的学习实践表现评定一次,八年级下学期期末汇总四个学期评价成绩即为学科成绩,计入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总分。

(七)考点必须设在县城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人数在100人以下乡镇原则上不设考点。考场内考生座位必须实行单人、单桌、单行。

(八)考试由各县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各考点要规范组织,严格管理,严肃考风考纪。

(九)为保证试卷评阅工作科学、规范,统一评分标准,客观评估教学质量,确保公平、公正录取新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全州集中评阅,由州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成绩通知。

五、填报志愿

(一)考生有选择就读学校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考生填报志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有剥夺考生填报志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情况发生,考生可投诉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

(二)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实行分阶段、分批次录取。第一阶段录取普通高中,第二阶段录取高职、中职学校。

(三)招生来源计划由州招考办统一印制,由初中学校提前下发至每名考生。

(四)志愿填报时间。普通高中志愿填报时间:7月4日至7月6日18时止,填报网站为“云南省初中升高中招生管理系统-学生端”。考生填报志愿时,要填学校代码和学校名称、专业代码和专业名称,须在“学校专业愿否服从调配”表明态度,如果不填写,一律视为“不服从”、“不愿意”。考生要慎重考虑和选定志愿,《志愿确认表》必须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一旦按志愿被录取,考生应当按时报到入学。

六、录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曾犯上述错误,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有悔改,由所在学校或单位证明,经州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不得参加普通高中录取。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招生考试部门录取的考生到校就读,不得重复录取经招生考试部门批准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对未经招生考试部门录取的考生,学籍管理部门不得进行高中学籍登记,不得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三)普通高中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州、县分别确定。其中,州组织录取的普通高中按分配的招生计划数,按比例由州招生考试办公室确定最低录取控制线;各县市组织录取的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由各县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学校依据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县市必须于7月11日前向州招生考试办公室报送州组织录取的有关普通高中考生材料;于7月14日前完成州组织的普通高中录取,7月18日前完成县市组织的普通高中录取。

(四)录取时对以下考生进行照顾: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享受照顾分10分:

(1)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3)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非一级完中的考生(按政策规定的农转城独生子女可享受此项照顾)。

(4)烈士子女。

(5)世居在州党发(1986)22号文件划定的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享受照顾分5分:

(1)获得州、县(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2)对于在山区从教十年以上(2014年8月31日前开始从事教育的),现在仍然在山区从教的教职工子女(“山区”特指州党发(1986)22号文件划定的贫、特困山区)(无论户口在何地)。已经从山区教育岗位上离、退休教职工的子女,仍可享受此项照顾。

(3)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及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4)世居我省的19个少数民族(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考生;农村户籍世居我省的彝族、壮族考生。

(5)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6)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一级完中的考生(按政策规定的农转城独生子女可享受此项照顾)。

3.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受到军区级、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子女;按有关文件照顾政策执行。享受照顾加分的军人子女,凭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请大理军分区政治部负责审核,并在证明上注明该军人所属部队的类区、照顾类型,加盖大理州军分区政治部公章,经办人签字,县市招办方可办理加分手续。享受照顾加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凭县市综合性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证明,请州综合性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负责审核,并在证明上注明该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所属的类区、照顾类型,加盖大理州综合性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公章,经办人签字,县市招办方可办理加分手续。

上述规定,以照顾分最高一项为准,不累计加分。享受照顾分的考生,必须于5月30日前提出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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