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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徐州中考政策方案
更新时间:2022-5-26 13:23:39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2022徐州中考政策方案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229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7〕17号)和《徐州市2013年中考方案》(徐教规[2012]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徐州市202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二、招生原则
(一)积极保证学位供给,科学下达招生计划。各地要主动顺应教育改革发展趋势,依据生源增长变化情况,科学规划高中阶段学校布局,加大资源建设力度,持续增加学位供给。要指导各普通高中学校、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主动挖掘办学潜力,扩大招生规模。要根据学校生源情况、办学规模和条件,科学下达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
(二)普通高中、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招生学校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普通高中的招生简章实行备案制,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简章,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对社会发布。公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方式同步招生。市属职业院校五年制高职(含师范)及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核准,报经市政府审核,由省教育厅审批下达;省属及外省市五年制高职(含师范)、中等专业学校在我市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下达;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后,会商市教育局统一公布。
(三)继续执行热点优质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政策,招收指标生的学校指标生计划不低于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70%,指标生名额分配时适当向农村初中和城市薄弱初中倾斜。对分配到指标的考生投档指标生志愿学校时加45分。
(四)普通高中举办的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其培养方案和招生办法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举办。
(五)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国际班和境外课程班招生,纳入招生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原则上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普通高中国际班,由教育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其境外课程、招生计划、收费许可等须报省教育部门备案。
三、招生范围
(一)公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县域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统筹确定。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范围应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保持一致,生源不足的,市教育局可在大市范围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
(二)五年制高职校、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四、报名要求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实行升学考试和毕业考试“两考合一”。所有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和有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意向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应办理报名手续,高中阶段学校在籍生不得报名。就读于本市初中并有本市学籍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子女,与就读地县(市)区户口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专业加试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学业考试和学业考查。学业考试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地理、生物、道德与法治、历史学科的考试和体育学科测试。学业考试满分为780分。其中地理、生物学科考试沿用考生2021年统考取得的成绩,所有往届生和未参加我市2021年统考的考生,须参加2022年的地理、生物统考,以2022年考试成绩记入中考总分。
学业考查包括美育测评和物理化学实验考查,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美育测评成绩为C等(含)以上、理化实验考查合格、综合素质评价为B等(含)以上的考生方能被四高中录取。理化实验考查合格的考生方能被三(含)以上普通高中录取。报考高等师范学校(含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美术、体育、学前教育专业以及报考文化艺术学校、体育运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
中考(含地理、生物考试)考点原则上应设在标准化考点。兼顾安全与规范两方面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中考标准化考点建设,规范考点布置,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统筹做好考点疫情防控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要承担市及县(市)区招考部门安排的中考考务工作,并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的遴选培训工作,落实考务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保障中考考试(含中考文化考试、体育考试、美育测评、口语听力考试和地理、生物考试等)所需各项经费。
六、成绩公布
中考成绩于7月3日公布,考生各单科成绩及总分均精确到0.5分。考生可到其报名学校领取《中考成绩单》,也可拨打电话16889955或登录徐州招生信息网(wwwxzszbnet)查询成绩。
七、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由市、县(市)区招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教育考试院建立全市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平台。全市所有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必须通过统一录取平台进行审批和录取。
中考成绩公布次日,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划定本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并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不得将低于本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招生范围以外的考生录取到普通高中。市、县(市)区招考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考生成绩分别划定各批次学校投档控制线,在投档控制线上,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顺序按1∶1向招生学校投档。对投档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
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实行“零志愿”录取,由考生自愿报名并参加空军招飞选拔中心的初检、文化测试、定选,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由空军招飞局和省教育厅择优录取,录取后由省教育厅办理考生学籍。
普通高中的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徐教[2022]24号)相关要求执行。省农林厅所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省文化厅所属艺术学校、南京体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南京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和省艺术中专校的艺术表演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分别与省农林厅、省文化厅及省体育局统一组织,提前单独录取。其他外省市的艺术学校在我市招生,必须到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安排招生。
为维护考生填报志愿的严肃性和考生合法权益,招生学校不得录取未参加2022年中考的学生,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办理录取手续后方可安排考生办理学籍注册和报到手续,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对未按规定程序招生所带来的不能办理录取和学籍注册手续等一切后果,均由招生学校承担责任。所有被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逾期未报到的,招生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凡投档后符合学校录取条件并已录取的考生均不得要求退档,不得录取到其他学校。集中录取阶段已经完成计划的学校,不再安排补充录取。
各地各校要开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八、录取批次
第一批次:四高中及经批准在四高中批次招生的普通高中、中职-本科“3+4”分段培养学校、高职-本科“5+2”分段培养学校、高等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
第二批次:其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单招班和高技能人才班的招生。
第三批次:五年制高职、技工学校技师班、中职-高职“3+3”分段培养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招生。
第一、二批次学校志愿在中考前填报,第三批次学校志愿在
第一、二批次学校录取结束后,面向未被录取的学生填报志愿。
第三批次录取学校以“学校专业组”为单位进行志愿填报、投档和录取。
九、录取照顾政策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考生学业考试成绩总分加分投档。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能享受其中分值的一项。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香港和澳门及台湾省籍考生(凭侨办、台办 证明)加10分投档。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应急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的录取照顾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6月7日前持《照顾加分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由报名点学校汇总后报市教育考试院,由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十、招生收费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教育、财政、发改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中考报名费、考试费和体育学科测试费等收费按省、市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十一、招生纪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教育考试、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招考,严禁有偿招生。各级各类学校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推进阳光招生。严禁以各种方式阻止学生参加中考:严禁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免试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费用;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各地要切实承担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由报名点学校汇总后报市教育考试院,由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执行。明晰纪律要求,增强规矩意识,严格执行政策,落实责任追究。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全过程管理,对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将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阶段性重点内容。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常规性督导。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等行为,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要执行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属地招生政策执行情况和入学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并于2022年6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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