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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蚌埠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更新时间:2022-6-24 15:26:12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2022年蚌埠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招生、公民同招的原则。各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在本市域内明确。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市、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
(二)市级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全市一盘棋”,统一组织领导,统筹普职协调发展,统管公民办学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招生录取。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阳光操作,规范招生,规范收费。
三、招生计划
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及本地生源情况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按照普职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2年全市普通高中计划招生25989人,其中怀远县9236人,五河县3999人,固镇县4350人,蚌埠市区8404人。市区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4262人,市示范高中1610人,民办高中2532人。
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方案另文下发。
四、招生工作内容
(一)明确招生录取的依据。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在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体育考试、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2022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B等(含B等)以上者方可被省示范高中录取;C等(含C等)以上者方可被市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及民办高中录取。
(二)科学编制学校招生计划。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本地生源等情况将招生计划细化到校,各校招生计划确定之后,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学校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确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下达的招生计划,市教育局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报送省厅备案。
(三)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地处怀远、五河、固镇三县的普通高中在三县各县域内招生,地处市城区的普通高中在市城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在属地招生完成后仍有空余招生计划的,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
(四)保持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2022年,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切块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办学等因素,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
(五)实行考生知分填报志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学校组织考生填报志愿,统一使用《2022年蚌埠市高中阶段报考志愿》。各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的报考志愿,正确引导考生填报志愿。志愿一旦填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更改。
(六)科学划定普高录取最低分数线。按照省教育厅普职协调发展、公民办学校招生统一管理的要求,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2022年报考人数及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三县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公布前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各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特长生和市队校办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跨县域招生,其招收的考生成绩不得低于考生生源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
(七)保障特殊群体教育。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凡在我市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与本市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地参加我市普通高中阶段招考录取的,享受我市考生同等政策待遇。
(八)规范自主招生及特长生招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招收创新潜质特长生。市教育局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推进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严格控制招生比例,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特长生(含市队校办运动员)招生考试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属地范围内招生。严格控制市队校办招生计划的审批,市队校办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招生总计划,不得在学校招生计划外单列计划。自主招生、特长生(含市队校办运动员)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前批次统一录取,凡提前批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批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另文通知)
(九)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安徽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21〕1号)要求执行;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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