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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8-4-8 15:22:41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十、录取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考中心负责组织,并按规定时间向省招考中心上报录取数据;高职、普通中专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招考中心负责;职业中专学校(班)的入学备案工作由省招考中心负责。
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加强录取管理,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认真做好招生工作。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学校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和结果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要主动接受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把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切实落到实处,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中考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一)普通高中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统一采用网上录取办法进行。省教育厅审批的各高中学校规模轨制是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进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和学籍备案的唯一依据。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参加中考的学生中,按照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高一年级的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市招考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各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录取政策、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1.第一批录取:
⑴统招计划录取(面向全市招生)
长治一中、长治二中、太行中学、长治五中、长治六中统招计划录取,其分数线由市招考中心统一划定,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对第一志愿不达计划数的学校,再投有参考志愿的考生档案,投档办法均实行从高分到低分,对于相同成绩的考生,根据其综合素质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无志愿不投档。
⑵指标计划录取
长治一中、长治二中、太行中学、长治五中、长治六中根据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考生所报志愿和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首次择优录取,当各初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首次录取未完成时,在已报考指标生志愿但未被首次录取的考生中,按照考生所报指标生志愿和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二次择优录取,二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指标生计划,将转为统招生计划。长治一中、长治二中、太行中学、长治五中、长治六中指标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480分。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在该校具有正式学籍,且在该校就读两年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对于相同成绩的考生,同样根据其综合素质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由于高中志愿栏设有参考志愿栏和分指标志愿栏,并且参考志愿先于分指标志愿录取,如考生填报参考志愿且被所报学校录取,就不能参加分指标志愿录取,因此考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时一定要慎重选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
2.第二批录取:
各县(市)一中、市直、县(市、区)其它普通高中及民办高中统招生的录取分数线,市招考中心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330分。
各县、市一中(不含城、郊区)从统招计划中划拨出扶持当地初中学校均衡发展的不少于70%的指标,按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特长学生录取
长治一中、长治五中、长治六中、沁县中学、长治四中、长治七中特长生的报名、专业测试和认定工作全部由招生学校自主进行,专业测试成绩于5月31日前报市招考中心。
报考长治一中、长治五中、长治六中、沁县中学的特长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指标生最低控制线后,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长治四中、长治七中的特长生,在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招生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根据市招考中心提供的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名单,通知考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也可自主组织生源。
5.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录取
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后,其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等方面与我市户籍考生同步进行。享受我市中考招生统一规定及优录加分政策。随迁子女在就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且在该校就读两年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享受优质高中指标分配政策。
6. 普通高中补录
对于在第一次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及因新生未报到所造成的缺额,市招考中心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8月1日-8月3日组织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重新网上填报志愿,进行补录。
7.录取通知书发放
为整顿招生秩序,严格规范招生,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全部由市招考中心统一打印发放。市直、城区、高新区考生的录取通知书由考生所在初中学校负责发放,县区考生的录取通知书由各县(市、区)招考中心负责发放。凡高一新生须持盖有“长治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中等学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擅自不报到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加补录。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做好高一新生报到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新生报到信息。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于8月20日前结束,市招考中心于9月1日前将本年度普通高中及招生录取学生名册有关情况移交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根据晋招考委(2017)3号文件有关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招考中心提供的录取数据进行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注册,未经市招考中心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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