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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2-9 14:51:36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简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校标识码:4152010670)。

 

第三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大道中段5号(邮政编码:558000)。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学校以师范教育为主,积极发展非师范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及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 学校提档比例为10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优先原则(专业清)进行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在其他省、市、区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考生分数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结合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低分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少数民族预科按文史、理工两大类录取,进校一年后按我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体育类专业按综合分进行录取(综合分=文化分÷2+专业分),若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分高的考生。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分上线,按生源省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类考生若专业成绩相同,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如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总分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少数民族双语预科须参加民族语言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部分专业报考要求

 

第一类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且须参加英语口试并成绩合格。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必修课程只开设大学英语。

 

第二类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身体无残疾,且男生身高达1.67米,女生身高达1.57米。

 

第三类  报考师范类、旅游管理类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且肢体和面部无缺陷。

 

第四类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无发音器官疾病,无色盲。

 

第十七条  其他专业限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八条 我校2021年本科及本科预科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实际下达数为准,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请登陆我校招生网查看或详见各省、市、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九条 本科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只在贵州省招生。

 

第二十条 本科各专业(含民族班)在学校本部(都匀校区)学习,少数民族预科在我校独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一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一律按大类填报志愿和录取,按大类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进校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等,按照其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还可通过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等多渠道获取资助。

 

第二十五条 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次投档录取我校,高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入学后学校给予奖学金。

 

第一款  普通类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者,给予本专业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第二款  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第二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成绩排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别合格考生5%、10%以内者,分别给予本专业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第三款  体育类考生:综合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合格考生前5%、10%以内者,分别给予本专业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第八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本科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按要求到指定学院报到。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监督电话: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0854—8737596

 

学院网址:http://www.sgmtu.edu.cn

 

电子信箱:qnsyzjc@sgm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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