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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1-9 9:25:38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棉纺路27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为每生每年55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口腔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为每生每年60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
放射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待定。
视觉训练与康复专业学费待定;
眼视光仪器技术专业学费待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我校校内资助还设立了重大灾害及重大变故提供临时专项救助。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助产专业宜女生报考,放射治疗技术专业宜男生报考。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报考我校考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及照顾加分项。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
2、专业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清”方式录取,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已规定了相关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自治区)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校规定的办法执行,即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以语文、数学、综合、外语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以数学、语文、综合、外语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分文理类以数学、语文、外语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各科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根据考生成绩,择优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接受考生退档申请。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bcmc.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棉纺路27号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0436-3313131
联系人:季伟达
纪检监督电话:0436-3311466
第十四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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