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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1-12-31 15:38:43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2021年北京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

 

    2.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学校性质:北京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综合性普通高校,是新中国第一所实行公有民办新型体制的民办高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研究生、本科学历学位资格,并举办中职、高职专科教育。

 

    4.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招(七年贯通)

 

    5.校址及办学地点:

 

顺义校区:顺义区杨镇木燕路

 

航天城校区:海淀区皇后店路6号

 

    6.办学目标:北京城市学院发扬“改革探索、勤奋进取、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校训精神,坚持“都市性、开放式、应用型”的办学定位,以城市学科为特色,理、工、管、艺、文、医、教育、经济、历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实施“适合教育、全人教育、有效教育、实用教育”的育人理念,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匠心专能的应用型人才,全力创建高水平大学,全心造就高素质人才。

 

    7.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高职)学制为2年或3年。

 

第三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北京城市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城市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招(七年贯通)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平行志愿提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实际比例以各省要求为准。

 

第九条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未完成计划参加征集。顺序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时,根据投档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投档分数,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高考文化课总分高者优先录取专业,文化课总分相同时,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选考科目总分的成绩,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外语类本科专业将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文/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选考科目总分的成绩,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北京市专科(高职)“统考+合格性等级考试”的录取原则是在合格性等级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三科总分相同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第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在专业课获得本省美术统考合格的基础上,且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方有录取资格,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无单科成绩要求。

 

对于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对于采取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对进档学生择优录取,综合成绩= {高考文化课总分+美术统考总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及书法学专业(含各专业方向):凡所报考专业(方向)属省统考范围内的,我校使用省统考成绩作为校考(专业加试)成绩;省统考范围内未涉及的专业(方向)需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校考(专业加试)并使用校考(专业加试)成绩;部分省份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须参加我校校考(专业加试)并使用校考(专业加试)成绩;个别省份承认并使用省联考成绩。

 

录取原则是在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校考(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校考(专业加试) 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高考文化课总分高的考生,无单科成绩要求。文化课总分仍相同情况下,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选考科目总分的成绩,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在辽宁按照高考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录取,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省内对应批次控制线执行。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在内蒙古承认并使用内蒙古民族大学专业加试成绩。

 

第十三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要求:我校翻译专业、英语专业,英、美国际课程班相关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请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

 

2.依据舞蹈表演(体育舞蹈与教育)专业的专业教学计划和学习要求需要,可分男女单列计划,分开录取,详细计划数以各省招办公布为准。

 

3.音乐表演(教育)专业仅录取声乐和钢琴方向的考生。

 

4.报考表演(影视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

 

   男生身高不低于 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 155厘米。

 

5.报考表演(模特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

 

   时装模特:男生身高 184厘米—192厘米,女生身高 174厘米—182厘米。

 

   平面模特:男生身高 175厘米—183厘米,女生身高 163厘米—173厘米。

 

6.依据学前教育(本科及专科)专业、小学教育(本科)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乐于从事教师职业;

 

(2)原则上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五官端正,无斜视,无色盲、色弱,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无纹身;

 

(4)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5)肝功能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无嗅觉迟钝、口吃、狐臭、步态异常、驼背等问题。

 

 7.依据护理学(本科)专业、护理(专科)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原则上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五官端正,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无纹身;

 

(4)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4.8,矫正视力镜片度数均不超过800度;

 

(5)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6)肝功能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等,无嗅觉迟钝、口吃、狐臭、步态异常、驼背等问题;

 

(7)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护理学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8)护理学(本科)男生比例不超过专业录取总人数的10%。

 

8.依据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本科)专业、空中乘务(民航服务)(专科)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

 

(2)原则上女生身高应介于160厘米~175厘米,男生身高应介于173厘米~185厘米;

 

(3)五官端正,肤色好,无狐臭,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纹身等;

 

(4)体形匀称,无明显的“O”形或“X”形腿,无明显内、外八字步,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

 

(5)口齿清楚,无言语功能障碍;

 

(6)无斜视,无色盲、色弱,双眼矫正视力"C字表"均不低于0.7(基本相当于"E字表"4.8以上);

 

(7)肝功能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

 

(8)凡参加2021年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均可报考;

 

(9)入学体检标准需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毕业时实际上岗就业需依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体检,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相关体检标准可参看民航局官网。

 

 9.美术类专业原则上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舞蹈表演(体育舞蹈与教育)和护理学专业以外,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专业学生入学后若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及第十三条各专业要求的学生将视情况调整到其他相近专业。

 

第十六条 在录取中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各省招办规定执行。以上录取原则都基于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相关政策执行,录取中使用的文化课成绩是否包含政策加分以各省招办规定为准。若政策调整,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注册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注册报到须知。

 

第十八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填报志愿,入学后对不符合录取专业要求或在考试、录取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取消学籍,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毕业后发现的取消毕业证、学位证。

 

第十九条 各专业实际录取人数不足20人时原则上不开班,录取的新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就读。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为学生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教材资料。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2021年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每人29800--338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28800--43800元/学年;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14900--169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为3000--40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二十三条 勤工俭学: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我校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1818

 

学校网址:http://www.bc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cu.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北京城市学院招考资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修改本章程,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所有。

标签:北京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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