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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2020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0-11-5 8:10:52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江西中医药大学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江西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创建于1959年,是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学校名称:江西中医药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大道1688号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设有本科专业29个,涵盖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招生资格。

 

第四条  经过国家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或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学业成绩合格,经过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江西中医药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设立由纪委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招生录取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政策,本着“为国家改革发展服务,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的办学宗旨,统筹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生源状况,编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指定刊物和学校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科学设置招生预留计划。学校预留招生计划控制在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以及本章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接收审阅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学校对已投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学校将投档线上所有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不分专业级差进行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填报第一至第六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录取前一位考生后再录取下一位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相应分数段且未录满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在遵守生源所在地招生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均无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  有关类别专业招生录取:

 

(一)音乐学(音乐治疗方向)。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音乐学专业联考成绩均应达到生源省地划定的艺术类音乐学专业普通本科批次(或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依据填报志愿,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文化成绩也相同,再按规定的文史类(理工类)单科顺序,依据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该类考生录取后,一律不退档、不更换专业。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二)中医学(地方免费医学生)。限江西省理工类农村生源考生报考。录取批次为提前批次,录取办法按照江西省定向生录取规定执行。考生在被录取后、获得学校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该类考生录取后不予退档,入学后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由省财政承担。

 

(三)运动康复。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类统考专业成绩均应达到生源地划定的体育类普通本科批次(或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依据填报志愿,学校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文化成绩也相同,依据生源所在地考试院公布的科类排序规规则进行排位,按排位从高到低录取。该类考生录取后,一律不退档、不更换专业。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四)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学校医学、药学类专业不予录取有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考生。考生有严重视力、听力障碍或患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填报医学或药学类专业。

 

第二十条 各批次录取结束,学校将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就业网查询。学校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已录取的考生寄发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中医学、中医学(5+3)、中医养生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骨伤科学、康复治疗学、针灸推拿学、护理学、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药学(医药营销)、医学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医学影像技术、运动康复等专业学费5220元/年,住宿费750元/年;

 

(二)食品质量与安全、制药工程等专业学费4940元/年,住宿费750元/年;

 

(三)保险学、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健康服务与管理、英语、应用心理学等专业学费4660元/年,住宿费750元/年;

 

(四)音乐学(音乐治疗)专业学费9600元/年,住宿费750元/年;

 

(五)中医学(地方免费医学生)专业免收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奖学、助学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学校配套资助措施,建立国家奖助、学校补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形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七章 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考生由于未被我校录取或对录取结果有疑问,经招生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认为有损其权益者,可向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或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小组提出申诉,依据《江西中医药大学高招录取考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申诉事宜。投诉电话为:0791-8711887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取消学籍注册。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江西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0791-87119528、87119529,网址:http://www.jxutcm.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专科专业招生,如与国家或上级机关相关文件有冲突,以国家或上级机关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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