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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20-10-16 10:10:54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河北传媒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相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惠政策。征集志愿生源不足时,按照省级招办安排,同意降分征集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款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区、市)完成招生计划。
第三款 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退。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第四款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照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同一专业录取时,相同条件下,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第五款 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区、市)的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与科技、表演、表演(学前表演)、表演(体育表演)、表演(国标舞)等专业录取原则:专业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后,按照专业成绩的70%和文化成绩的30%之和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二款 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区、市)的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录音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书法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等专业录取原则:专业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后,按照专业成绩的50%和文化成绩的50%之和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三款 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雕塑、漫画、绘画等专业使用生源省(区、市)相应类别统考专业成绩,按照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四款 河北省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书法学等专业录取原则:使用河北省校际联考专业成绩,按河北省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五款 山东省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等专业使用山东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照山东省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山东省书法学专业使用书法学校际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按照山东省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六款 安徽省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书法学等专业使用相应类别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按照安徽省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七款 录取时,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八款 学校舞蹈类专业只招收民族民间舞。
第九款 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按该省(区、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休闲体育等专业使用生源省(区、市)体育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按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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