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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2020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0-8-31 13:18:21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青岛农业大学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青岛农业大学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阳光工程”继续全面实施,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农业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35。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城阳校区: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


蓝谷校区:青岛市即墨区问海路17号


第七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招生范围: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学校简介


青岛农业大学是山东省政府举办的公立多科性大学,是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是“山东特色名校工程”首批立项重点建设大学,是山东省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A类大学。学校位于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青岛,所在城阳区环境宜人,交通发达,是青岛市经济最活跃的地带,具有得天独厚的办学区位优势。学校始建于1951年,建有城阳、平度、莱阳、蓝谷四个校区和胶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学校总占地面积3955亩,校舍建筑总面积91余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3.99亿元。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培养价值追求高尚、专业精神执着、作风严谨扎实、富有创新创业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强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形成了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办学格局。学校拥有农、工、理、经、管、文、艺、法等8个学科门类,设有24个教学院部,78个本科专业,1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类别,全日制在校生3万余人。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2009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833人,获得博士学位1139人。学校拥有双聘院士5人、教育部“长江学者”3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4人、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2人、**工程国家级人选4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才20人、山东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2人、泰山学者系列人才24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1人、山东智库高端人才3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1人、山东省优秀教师5人、山东省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首席专家7人、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60人。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山东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人才团队1个、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人才”团队7个。


学校植物学与动物学、农业科学、化学学科位居ESI全球排名前1%。水产学科、植物学与动物学(含草学)为山东省一流学科。学校建有山东省重点学科8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研发与培训基地)9个,省部级创新平台(研究中心与基地)27个,山东省重点实验室6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3个,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科技合作基地23个。有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专业1个,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7个,山东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3个,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发展支持计划试点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13个,省级品牌专业1个,山东省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2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电话:0532-58957921。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将按时报送到各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通过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信息网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的专设栏目公布。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将大类包含的所有专业作为一个专业,只填写大类名称及其代码,录取专业也按大类名称确定。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投档成绩、个人新填志愿和专业计划在大类内确定具体专业。


第十六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


1.按专业(类)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学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


2.按学校(或专业组)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学校按投档成绩高低依次遵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如出现专业志愿人数多于计划数,且考生投档成绩和志愿顺序均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高低顺序满足专业志愿,再相同将依次比较单科成绩。符合调剂志愿录取的随机安排到有空余计划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


1.实行综合成绩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优先原则,依次遵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综合分数相同的,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实行其它投档方式的省份,学校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优先原则,依次遵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英语、日语、朝鲜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高考语种为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具有较好英语水平的学生报考,其他专业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多方面的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均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按时报送到各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和学校录取通知书为准,并及时通过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信息网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的专设栏目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包括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校公布的学费收费标准为预计平均学年学费,其中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每学期根据学生所修学分数进行结算;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专业本科学生学费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按学年收取。提前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退费方式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以及学校不同等级的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


第二十八条 困难学生资助。学校主要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党支部扶持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及求职择业。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青岛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相应的辅修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达到中英两校联合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即可获得青岛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英国皇家农业大学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不能通过英方英语测试,但修完中方培养方案要求的可获得青岛农业大学相关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电话:0532-58957666。


2.Email:zsb@qau.edu.cn。


3.招生信息网:http://zsw.qau.edu.cn(设有在线咨询)。


4.通讯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邮编:266109。


5.学校网站:http://www.qau.edu.cn。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农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可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阅。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相悖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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