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青海民族大学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学校代码:10748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综合性民族院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青海民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青海民族大学教务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青海民族大学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招生计划。报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青海民族大学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九条 青海民族大学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青海民族大学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和体育单招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 青海民族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梯度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正式调档比例为100%。
第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青海民族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青海民族大学在调档时,承认各省(市、区) 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第十四条 青海民族大学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其余专业不限民族比例。
第十五条 青海民族大学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专业按各省(市、区)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六条 青海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在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双过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特殊情况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青海民族大学艺术类、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青海民族大学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普通文经类:3820元/年、普通文经类(外语):4150元/年、普通理学类:4200元/年、普通工学类:4420元/年、普通医学类:4800元/年、普通艺术类专业:6350元/年、师范、民族文经类:3100元/年;师范、民族文经(外语):3120元/年、师范、民族理学类:3350元/年、师范、民族工学类:3600元/年、师范、民族医学类:3700元/年、师范、民族艺术类:4800元/年。住宿费:1000-1200元人民币/学年。最终收费标准以青海省发改委核定为准执行。
第二十条 青海民族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青海民族大学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青海民族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教务处
联系电话:0971-8808501
传 真:0971-8808501
邮 编:8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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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址:http://www.qhmu.edu.cn
招生平台:http://zhaosheng.qh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