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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18-11-16 15:37:25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学校官网
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10%。
第二十三条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并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和所报专业志愿为依据,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原则录退和确定专业。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分数相同,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数、外、文综,理工类依次比较语、数、外、理综,上海考生依次比较语、数、外和与学校选考科目要求一致的单科成绩最高的一科。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增加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将征集志愿。对于填报我校征集志愿的考生,我校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我校招生缺额计划择优录取。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在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对于根据分数和等级投档的省份,我校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执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规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和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我校录取原则按相关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单科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的考生,若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根据湖南省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按照相应科目安排专业录取。
第二十七条对于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2018年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份对应专业录取原则执行;对于体育教育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按我校公布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支援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职高对口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师范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港澳台联招生、香港和澳门保送生等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日语;俄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俄语;朝鲜语、法语专业不受语种限制;其他非外语专业考生不受语种限制,但我校只开设英语公共课。报考英语、翻译、俄语、日语、朝鲜语、法语专业的考生均要求外语口试合格。
第三十一条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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